首页 > 海南旅游 > 正文

海南旅游业新规定 导游拿回扣要照章纳税
日期:2007-03-12 08:29:31 来源:银河网

  海南岛度假网3月12日讯:记者今天从省地税局获悉,将于今年开始执行的《海南省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(暂行)办法》,除了有助于加强我省旅游业税收管理、规范旅游业税收征管秩序外,还对一些问题再次予以明确,例如,导游收取的佣金回扣一律要照章纳税。

  据省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,此次《办法》再次明确规定,导游、司机从旅游景点、购物点等非雇佣单位取得的佣金回扣等名目的收入,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。

  据了解,尽管税法一直明确规定,导游、司机等旅游业从业人员收取回扣、佣金要纳税,但因大多数交易属现金交易,税收征管较难。针对该问题,《办法》明确规定,导游、司机收取回扣,应向旅游景点、购物点出具服务性发票,发票可到税务局申请代开。旅游景点、购物点若不索取发票,其支出不得作为成本费用列支。而且,由于不索取发票导致导游、司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,税务部门将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,对旅游景点或购物点处以罚款。

  《办法》还规定,旅游景点返还给旅行社或导游的佣金、回扣,在计征营业税时,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。举例说明,某旅游景点门票每张为100元,而返还给导游的回扣为20元,旅游景点常常将剩下的80元作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,这种做法是错误的。《办法》重申,回扣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,就是说,要按100元作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。


查看作者近期的新闻作品:

编辑:吴春娇  
J 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
J 欢 迎 发 表 新 闻 评 论
  匿名发表  网友名称:
     

★相关新闻
花小钱也能游遍全国 网友互相接待为彼此做导游(02-02)
导游“薪情”不佳 低价旅游“黑洞”透支市场 (图) (01-10)
尴尬无奈为省钱 女导游与司机同住一房(01-01)
国家旅游局局长:导游强迫购物将赔偿20%团费(12-30)
导游带亲戚不按"规矩"购物 被"定点消费"商家打(12-29)
皖拟引进专家学者充实导游队伍 提升导游水平(12-23)
版权所有:海南省旅游发展研究会/中国旅游报社海南记者站·海南友邦旅游文化开发中心
电话:(86)0898-66804917  传真:0898-31653050 电子邮箱:tohainan@tohainan.com
地址: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28号四季华庭5栋B座首层  邮编:570216
温馨提示:浏览本站最佳分辨率为1024×768 琼ICP备05002279号